多期年报中与永禾一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,迪森股份及时任董秘等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
迪森股份8月28日公告,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《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、陈燕芳、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。
公司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,与永州永禾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永禾一”)相关或有事项部分披露内容存在错误。其中,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,公司与永禾一签订《生物质燃料(BMF)锅炉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的时间、受诉法院名称、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;在2022年、2023年年度报告中,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披露错误。
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。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燕芳、董事会秘书余咏芳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广东证监局决定公司、陈燕芳、余咏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陈燕芳迪森股份余咏芳永禾广东证监局发布于:上海市